资讯中心

电动车管理出台新“十条”,这个城市动作有点大!

发布日期:2020-08-18 浏览次数:4363

    8月3日,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正式印发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了加强电动车停放管理的新“十条”。


1、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遵守“集中停放、摆放有序、朝向一致”的原则停放在停车场(点)或指定的画线区域内。


2、沿街施划的无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点,免费对电动车自行车车主提供停放服务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费,安全保管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。


3、各区人民政府、开发(度假)区管委会可根据道路条件,在确保行人通行不受影响、不占用盲道或消防通道的前提下,按照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标准,设置更多的无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,供市民免费停放。



4、街面有人值守的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,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设置,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,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公共空间设置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。


5、经批准设置的有人值守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,应当统一设置存车标识牌、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、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等信息,便于市民监督。


6、大型商场(超市)、集贸市场、写字楼、医院、学校、小区等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,不得擅自变更规划,将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改作它用。


7、各类外卖、快递、代驾等服务平台应加强人员管理、落实主体责任,做好从业人员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宣传教育工作,确保车辆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。



8、企业、物业、大型商场(超市)、沿街商铺应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自我承诺制,对门前乱停乱放行为要予以劝导或制止,主动做好门前车辆停放工作。对不听劝阻的,可向当地辖区政府(管委会)相关管理部门举报。


9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停放场(点)上私拉乱接电线对电动车自行车实施充电。


10、对未在停车场或者指定地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,各区人民政府、开发(度假)区管委会可组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、消防、城市管理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。当事人在现场的,接受相关教育并进行处罚;当事人不在现场的,可以将违规停放车辆拖移至辖区指定的区域集中停放。



    同时,昆明市正在开展共享单车减量化处理工作,8月25日前,昆明市共享单车(包括助力车)将在18万辆的基础上减量到9万辆以下。



    昆明市出台的电动车的停放条例,对部分习惯了乱停乱放的车主来说有了强有力的约束。从长远来看,文明规范的停车行为也将逐步形成。

返回顶部